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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核病科普知識
什麼是結核病
結核病是由結核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傳染病。結核菌可能侵入人體全身各種器官,但主要侵犯肺髒,稱為肺結核病。結核病又稱為癆病和''白色瘟疫'',是一種古老的傳染病,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結核病。在曆史上,它曾在全世界廣泛流行,曾經是危害人類的主要殺手,奪去了數億人的生命。1882年科霍發現了結核病的病原菌為結核杆菌,但由於沒有有效的治療藥物,仍然在全球廣泛流行。自五十年代以來,不斷發現有效的抗結核藥物,使流行得到了一定的控製。但是,近年來,由於不少國家對結核病的忽視,減少了財政投入、再加上人口的增長、流動人口的增加、艾滋病毒感染的傳播。使結核病流行下降緩慢,有的國家和地區還有所回升。所以,世界衛生組織於1993年宣布"全球結核病緊急狀態",確定每年3月24日為"世界防治結核病日" 。結核病還是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主要疾病。結核病還是一種人畜共患傳染病。結核病不僅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經濟問題。控製工作任重道遠。隻要政府重視,加大投入、實施現代、科學的控製策略、長期、不間斷地與之鬥爭,結核病是可以治愈和控製的疾病。
結核菌如何傳播
隻有痰塗片抗酸杆菌陽性的肺結核病人才具有傳染性,才是結核病的傳染源。在肺結核病變中或空洞中,存在大量繁殖的結核菌。這些結核菌隨著被破壞的肺組織和痰液,通過細支氣管、支氣管、大氣管排出體外。含有大量結核菌的痰液,通過咳嗽、打噴嚏、大聲說話等方式經鼻腔和口腔噴出體外,在空氣中形成氣霧(或稱為飛沫),較大的飛沫很快落在地麵,而較小的飛沫很快蒸發成為含有結核菌的''微滴核'',並長時間懸浮在空氣中。如果空氣不流通,含菌的微滴核被健康人吸入肺泡,就可能引起感染。由此看來,傳染性的大小和傳染源病人的病情嚴重性、排菌量的多少、咳嗽的頻度、病人居住房子的通風情況及接觸者的密切程度及抵抗力有關。以上稱為''咳嗽傳染'',是經科學試驗證的,是最主要的傳播方式。也有可能通過隨地吐痰形成的''塵埃傳染'',但這是次要的傳播方式。
結核病的傳染性
不是所有類型的結核病都具有傳染性。也不是任何一個結核病人在其患病期間的住何時候都具有傳染性。
相對來看,肺結核病中的一些類型常常具有傳染性,而肺外結核病(如骨結核病、腦膜結核等)則不具有傳染性。由於肺髒與外界相通,在肺結核病發展、惡化或形成空洞時,病變中的結核菌大量繁殖,通過支氣管排出體外,造成結核菌傳播。這樣的肺結核病人才具有傳染性。但當病人治愈了,就不再成為傳染源。衡量和判斷病人是否具有傳染性最簡便和可靠的方法就是對病人的痰液作塗片染色,進行顯微鏡檢查。如塗片檢查發現抗酸杆菌陽性,則認為具有傳染性,或稱為''傳染源''。傳染性肺結核傳染性最強的時間是在發現及治療之前。所以應當重視早期發現和正確、及時治療傳染源
治療結核病的五項原則
結核病臨床上有初、複治之分,病人有排菌和不排菌之別,結核菌有處於繁殖生長期和休眠靜止期之別。抗癆藥物有作用於酸性環境和細胞內酸性環境的藥物,還有作用細菌外得堿性或中性環境的藥物,一個合理正規的化療方案必然有二種或二種以上的殺菌藥,合理的劑量、科學的用藥方法,足夠的療程,還要規律、早期用藥,才能治愈結核病。缺少哪一個環節都能導致治療失敗。
一、早期:對任何疾病都強調早診斷、早治療,特別對結核病一定要早診斷、早治療
早期治療以免組織破壞,造成修複困難,肺結核早期、肺泡內有炎症細胞浸潤和纖維素滲出,肺泡結構尚保持完整、可逆性大。同時細菌繁殖旺盛,體內吞噬細胞活躍,抗癆藥物對代謝活躍生長繁殖,旺盛的細菌最能發揮抑製和殺滅作用。早期治療可利於病變吸收消散不留痕跡。如不及時治療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導致不治愈,一害自己,二害周圍人。
二、聯合:無論初治還是複治患者均要聯合用藥、臨床上治療失敗的原因往往是單一用藥造成難治病人。聯合用藥必須要聯合二種或二種以上得藥物治療,這樣可避免或延緩耐藥性的產生,又能提高殺菌效果。既有細胞內殺菌藥物又有細胞外殺菌藥物,又有適合酸性環境內的殺菌藥,從而使化療方案取得最佳療效。並能縮短療程,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浪費。
三、適量:藥物對任何疾病治療都必須有一個適當的劑量。這樣才能達到治療的目的,又不給人體帶來毒付作用,幾乎所有的抗結核藥物都有毒付作用,如劑量過大,血液的藥物濃度過高,對消化係統、神經係統、泌尿係統、特別對肝肺可產生毒付反應,劑量不足,血液濃度過低,達不到折菌、殺菌的目的、易產生耐藥性。所以一定藥采用適當的劑量,在專科醫生的指導下用藥。
四、規律:一定要在專科醫生指導下規律用藥,因為結核菌是一種分裂周期長,生長繁殖緩慢殺滅困難大的頑固細菌。在治療上必須規律用藥,如果用藥不當,症狀緩解就停停用,必然導致耐藥的發生,造成治療失敗。日後治療更加困難,對規律用藥必須做到一絲不苟,一頓不漏,決不可自以為是。
五、全程:所謂全程用藥就是醫生根據患者的病情判定化療方案,完成化療方案所需要的時間,一個療程三個月。全療程一年或一年半。短化不少於6個月或10個月。
要想徹底治療肺結核必須遵循以上五個原則、早期、聯合、適量、規律、全程、才能確保查出必治、治必徹底。
結核病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結核病分類 02010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結核病的分類。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醫療機構、衛生防疫、醫療保健機構對結核病的診斷、治療、預防。
2 結核病分類
2.1 原發性肺結核
原發性肺結核為原發結核感染所致的臨床病症。包括原發綜合征及胸內淋巴結結核。
2.2 血行播散性肺結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急性粟粒型肺結核)及亞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
2.3 繼發性肺結核
繼發性肺結核是肺結核中的一個主要類型,包括浸潤性、纖維空洞及幹酪性肺炎等。
2.4 結核性胸膜炎
臨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包括結核性幹性胸膜炎、結核性滲出性胸膜炎、結核性膿胸。
2.5 其他肺外結核
其他肺外結核按部位及髒器命名,如:骨關節結核、結核性腦膜炎、腎結核、腸結核等。
3 病變部位、範圍
肺結核病變部位按左、右側、雙側,範圍按上、中、下記錄。
4 痰菌檢查
痰菌檢查是確定傳染和診斷、治療的主要依據。痰菌檢查陽性以(+)表示,陰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檢方法,如塗片(塗)、培養(培)等,以塗(+),塗(-),培(+),培(-)表示。當病人無痰或未查痰時,則注明(無痰)或(未查)。
5 化療史
分為初治與複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過抗結核藥物治療或用藥時間少於一個月的新發病例。
複治:凡既往應用抗結核藥物一個月以上的新發病例、複發病例、初治治療失敗病例等。
6 病曆記錄格式
6.1 按結核病分類、病變部位、範圍,痰菌情況、化療史程序書寫。如:
原發性肺結核 右中 塗(-),初治
繼發性肺結核 雙上 塗(+),複治
原發性肺結核 左中 (無痰),初治
繼發性肺結核 右上 (未查),初治
結核性胸膜炎,左側 塗(-),培(-),初治
6.2 血行播散性肺結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繼發性肺結核可注明(浸潤性)、(纖維空洞)或(幹酪性肺炎)等。並發症(如自發性氣胸、肺不張等),並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術(如肺切除術後、胸廓成形術後等)可在化療史後按並發症,並存病,手術等順序書寫。
本標準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哪些人最有可能患結核病
(一)咳嗽,咳痰或痰血,咯血2周(3周)以上,可伴有納差,發熱,消瘦,乏力,盜汗或者胸痛,氣短。
(二)既往有肺結核或胸膜炎史未治療或者未認真治療。
(三)有與傳染性結核病人密切接觸者:父母,近親,近鄰,同室,同班,同組,有肺結核或類似肺結核症狀者。
(四)有可疑肺結核症狀或肺外結核.如胸廓內陷,泡性結膜炎,結節性紅斑,肛瘺,或存在脊椎關節,腎與附睾,頸腋淋巴結,腦膜.心包膜,腹盆腔任一部位的結核。
(五)有某些結核病易患因素者:糖尿病,矽肺,肝腎病,胃切除後;產褥期女性,60歲以上老人,淋巴瘤,白血病,艾滋病或HIV感染者。
(六)有某些結核病誘發因素者,如哮喘,腫瘤,髒器移植,膠元病或變態反應性疾病有長期使用皮質激素或免疫抑製劑者。
(七)結素新近陽轉的兒童與醫院工作的護士。
(八)移民,新入城市的打工者,就業者,高中,大學畢業班學生。